(2016)闽0521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薛晓峰与廖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晓峰,廖炳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612号原告薛晓峰,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曾在中、曾晓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炳清,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薛晓峰与被告廖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薛晓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晓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晓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