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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8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向正红向某与都昌县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正红向某,都昌县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8民初485号原告向正红向某,男,汉族,1975年1月4日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都昌县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大树乡东山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江攸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正红向某诉被告都昌县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13日,原告向正红向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经审查,原告向正红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正红向某撤回对被告都昌县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向正红向某负担。审判员  沈青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