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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62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丰电器、西藏林芝新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丰电器,西藏林芝新东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621民初25号原告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董斌,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双雄,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丰电器,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负责人(经营者)曾家良。被告西藏林芝新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地区。法定代表人曾仁强,任公司总经理。原告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丰电器、西藏林芝新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50.00元,由原告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筱芳审 判 员  赵焱烨代理审判员  陈金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车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