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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远美车灯模具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远美车灯模具厂,钟瑜,蒋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905号申请执行人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谢明鑫。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远美车灯模具厂,住所地:南海区里水镇得胜工业区南蛇墩二路,注册号:440682000029699。投资人:钟瑜。被执行人钟瑜,女,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蒋智福,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远美车灯模具厂、蒋智福、钟瑜的银行存款、收入258099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