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海舟与舟山市定海皇家壹号娱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舟,舟山市定海皇家壹号娱乐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755号原告陈海舟。被告舟山市定海皇家壹号娱乐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101号。负责人柯海波,合伙事务执行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舟诉被告舟山市定海皇家壹号娱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0元,由原告陈海舟负担。审 判 长 易 茜人民陪审员 鲍文献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