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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XX与闫利、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闫利,杨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XX(又名王永),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利,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国庆,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单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宝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