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XX与闫利、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闫利,杨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XX(又名王永),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利,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国庆,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单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宝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