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龙宗贵与马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宗贵,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龙宗贵,男,生于1946年8月1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马勇,男,生于1973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纳溪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马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勇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勇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勇名下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柿子村八社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