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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图尔贡.麦提托合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尔贡?麦提托合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刑初84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图尔贡?麦提托合提,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32241993********,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洛浦镇,在自贡市无固定居所。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0日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图尔贡?麦提托合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明独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图尔贡?麦提托合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图尔贡?麦提托合提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图尔贡?麦提托合提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东方广场“大快乐”餐厅附近,趁失主张蕙淋不备之机,用手拉开失主黑色双肩背包拉链,将背包内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315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火车票等物品。在逃离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图尔贡?麦提托合提身上查获失主被盗的现金315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火车票等财物,已发还失主张蕙淋。上述事实,被告人图尔贡?麦提托合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作案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失主张蕙淋的陈述;证人郭翔、郭镜、董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图尔贡?麦提托合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图尔贡?麦提托合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被告人图尔贡?麦提托合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图尔贡?麦提托合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图尔贡?麦提托合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