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雨与周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周路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162号原告张雨。被告周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与被告周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雨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案借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雨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