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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雨与周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周路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162号原告张雨。被告周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与被告周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雨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案借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雨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