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永安市人民法院与罗贤耿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贤耿,黄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692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地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罗贤耿,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黄珊丽,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诉讼费用12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罗贤耿、黄珊丽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罗贤耿、黄珊丽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诉讼费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檀 飞审判员 朱荣增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