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早能与向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早能,向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杨早能,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北省通山县大路乡洞口罗村八组洞口杨8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106241038。委托代理人常正堂,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阳,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段家河镇李家庄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303047132。本院在审理杨早能与向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早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荆秀琴代理审判员 廖 斐人民陪审员 王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