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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景汝强与张林平、贾学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汝强,张林平,贾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汝强,居民。被执行人张林平,居民。被执行人贾学友,居民。申请执行人景汝强与被执行人张林平、贾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54250元,已执行/元,尚欠5425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