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城支行与郭晨晖、郭键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城支行,郭晨晖,郭键晖,余翔,李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城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西路1号(龙州大厦)1层10-13号店。代表人陈凌青,行长。被执行人郭晨晖,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郭键晖,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余翔,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国富,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晨晖、郭键晖、余翔、李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郭晨晖、郭键晖、余翔、李国富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郭晨晖、郭键晖、余翔、李国富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郭晨晖、郭键晖、余翔、李国富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郭晨晖、郭键晖、余翔、李国富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