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特237(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焦献文、甘肃荣芳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特237(229)号申请人焦献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振林,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甘肃荣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林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亚元,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焦献文与申请人甘肃荣芳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兆华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焦献文、甘肃荣芳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1日经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甘肃荣芳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4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焦献文商品房预约金20000元。经审查,申请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焦献文与申请人甘肃荣芳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