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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许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758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许伟,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原告许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吴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应昌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