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俞希与张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希,张婉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俞希,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黄瑞玲、余婷(实习),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婉云,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黄其魁,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希与被告张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俞希负担。审 判 长 池明霞人民陪审员 黄立兴人民陪审员 陈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建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