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995号原告:宁某,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城关镇。被告:潘某,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城关镇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郁晓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