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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995号原告:宁某,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城关镇。被告:潘某,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城关镇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郁晓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