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073号原告刘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鑫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