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073号原告刘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鑫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