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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89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林某某,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青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