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湖南德瑞电梯有限公司与周如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德瑞电梯有限公司,周如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民终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德瑞电梯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岳麓区南二环一段518号阳光壹佰新城2-20(E2)栋5066房。法定代表人:邓日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如章。上诉人湖南德瑞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如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6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日明、被上诉人周如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周如章于2011年8月1日起到德瑞公司从事电梯安装和维保工作,工资未按月及时支付,周如章需要用钱时到公司支借,至年底一次核算,剩余部分工资作为公司借款,并由公司支付相应利息。2015年4月5日,周如章与德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日明、周小年夫妇签订《借款停息确认单》,确认借款为80000元,年利息壹分捌厘,周如章与德瑞公司均确认前述借款实为工资借款。德瑞公司于2015年8月2日向周如章出具《周如章工资明细表》,确认应付周如章工资为98512.5元,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日明在该工资表上注明“98512.5元是周如章自到公司上班起至辞职日止的所有未付工资”。现德瑞公司因资金严重不足,无力支付周如章的未付工资。原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德瑞公司于2015年8月2日向周如章出具《周如章工资明细表》,确认应付周如章工资为98512.5元,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日明在该工资表上注明98512.5元是周如章自到公司上班起至辞职日止的所有未付工资。现德瑞公司主张周如章工资实际不足98512.5元,认为应扣除邓日明、周小年与周如章借款80000元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限德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周如章工资98512.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1.5元,财产保全费1005元,合计2136.5元,由德瑞公司承担。德瑞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德瑞公司拖欠周如章的工资款金额为98512.5元与事实不符。拖欠周如章的工资款的金额中应当扣除邓日民和周小年夫妇从周如章处借款的80000元,该笔钱并不是周如章的工资而是借款。因此,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据事实重新审理;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周如章承担。周如章辩称:德瑞公司所称的拖欠周如章的工资款中有80000元是借款与事实不符,这笔钱是周如章在德瑞公司工作的工资报酬。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德瑞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周如章所拖欠的工资98512.5元。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德瑞公司于2015年8月2日出具的《周如章工资明细表》中已经确认该公司应付给周如章的工资报酬为98512.5元,且德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日明亦在该工资表上注明“98512.5元是周如章自到公司上班起至辞职日止的所有未付工资”,因此,上诉人德瑞公司提出的其所拖欠的该工资款项中应扣除80000元借款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德瑞公司应支付周如章工资98512.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上诉人德瑞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案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上诉人湖南德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祖湖代理审判员 李雨佳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晴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