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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张响林与王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响林,王绍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320号原告张响林,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王绍东,男,1991年10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响林与被告王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响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绍东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5的银行存款128700元或查封被告王绍东位于株洲市天元区东城小区的房屋一套。原告张响林以其与案外人袁勇强按份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办事处大冲口村202房(产权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号)提供担保,并且承诺如申请有误,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张响林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绍东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5的银行存款128700元或查封被告王绍东位于株洲市天元区东城小区的房屋一套;二、查封原告张响林与案外人袁勇强按份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办事处大冲口村20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文娜人民陪审员  曾宪文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