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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李兴怀与来凤县翔凤镇楠木湾采石场、段赛赛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来凤县翔凤镇楠木湾采石场,段赛赛,李兴怀,张大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凤县翔凤镇楠木湾采石场。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冯家坪村楠木湾。负责人段赛赛,采石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段赛赛。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菊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浦汉清,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大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来凤县��凤镇楠木湾采石场、段赛赛因与被上诉人李兴怀、原审被告张大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家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丽、李志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来凤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30元,依法退还来凤县翔凤镇楠木湾采石场。审判长 黄 家 俊审判员 ��李丽审判员 李 志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奕 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