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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广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广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5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红宇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金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晓宇,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广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物候大道双楠段**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朱仁斌,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号。法定代表人:代秀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广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