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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琴与郭其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郭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王琴,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郭其林,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了(2014)宜珙民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郭其林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新华路幢号为00-4号商业用房一间(房产证号为20100****号),现需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郭其林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新华路幢号为00-4号商业用房一间(房产证号为20100****号),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