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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家碧、管圣国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家碧,管圣国,尚小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9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家碧,男,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个旧市,现暂住个旧市。2012年2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波,云南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圣国,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郓城县。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丽萍,云南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小明,男,1990年9月19日生,彝族,中专文化,工人,住个旧市,现暂住个旧市。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辩护人许子明,云南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家碧、管圣国、尚小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红某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家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管圣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尚小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768.93克,依法没收;赃款人民币117550元,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徐家碧不服,以一审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尚小明是徐家碧提供线索抓获的;本案是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未给社会造成现实危害;其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管圣国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其涉嫌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尚小明不服,以其交给徐家碧的84000元中有9000元是借给徐家碧,这9000元购买的47克毒品应予排除;其不应当对在其家中查获的9.2克毒品承担责任;其系犯罪未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徐家碧、管圣国、尚小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志刚代理审判员  周岸东代理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