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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58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陈某,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尹利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