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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继强与伍纲、谭玉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强,伍纲,谭玉缘,冯艳萍,谭业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宋幼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2192号原告:李继强,男,汉,住湖南省辰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834。委托代理人:陈玉婷,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英,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纲,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新铺乡东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112。被告:谭玉缘,男,汉族,1994年8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贺家乡清坪村大岭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9。被告:冯艳萍,女,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谭业红,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贺家乡清坪村大岭组,公民身份号码:×××51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注册号:×××035。负责人:林华泽。委托代理人:张慧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26271。负责人:邓少琳。被告:宋幼钢,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新铺乡东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19。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4.81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天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麦换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