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法执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孙宝玉与杨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玉,杨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604号申请执行人孙宝玉,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执行人杨会,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孙宝玉申请执行杨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4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4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政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