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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民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志与杨玉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志,杨玉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35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志,1971年7月12日出生,男,汉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玉昌,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赵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志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志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志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上诉人赵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雅尔审 判 员  刘桂琴代理审判员  刘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