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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文礼与黑龙江省友谊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民终24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文礼,身份证号码2308341925********,男,192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友谊县建设乡建设村*组**号。上诉人马文礼不服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2立登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以根据中央组织部相关文件规定,其理应享受离休待遇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文礼在原审起诉状中的主要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改退休为离休待遇,并按100%开支,且补发所欠的全部工资差额。赔偿上访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青春审判员  武春花审判员  殷学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