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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民辖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等与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金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惠州市金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州。法定代表人:庄恭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陆金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地址: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华恒荣。原审被告惠州市金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庄恭钦。上诉人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原审被告惠州市金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2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广东金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当事人曾口头约定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口头约定也是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有效,按照约定优先原则,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且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双方存在口头约定,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247-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