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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效华与李文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效华,李文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441号原告张效华,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文立,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效华诉被告李文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训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