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效华与李文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效华,李文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441号原告张效华,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文立,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效华诉被告李文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训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