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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金康与傅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康,傅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1783号原告周金康。被告傅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康与被告傅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金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可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