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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龚伟与王秀英,白陶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伟,白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96号申请人:龚伟,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白陶,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申请人龚伟与被申请人白陶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陶的奥迪牌小轿车(车牌号为渝HBxx**)的产权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平安诉讼财产责任保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白陶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车牌号为渝HBxx**)的产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到期需继续冻结的,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将解除冻结);二、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平安诉讼财产责任保险。申请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龚伟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润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逢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