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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和某、肖某、蒋新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肖某,肖和某,蒋新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885号原告: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金汇泉,该公司经理。被告:肖某,男,汉族,地址:湖南省安化县。被告:肖和某,男,汉族,地址:湖南省安化县。被告:蒋新某,男,汉族,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和某、肖某、蒋新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和某、肖某、蒋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胡红涛审判员  辛诚勤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