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和某、肖某、蒋新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肖某,肖和某,蒋新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885号原告: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金汇泉,该公司经理。被告:肖某,男,汉族,地址:湖南省安化县。被告:肖和某,男,汉族,地址:湖南省安化县。被告:蒋新某,男,汉族,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和某、肖某、蒋新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和某、肖某、蒋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宜丰县江海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胡红涛审判员 辛诚勤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