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萨如拉与色苏亚拉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萨如拉,色苏亚拉图,莫日根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482号申请执行人萨如拉,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色苏亚拉图,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莫日根毕力格,男,蒙古族,牧民。萨如拉与色苏亚拉图、莫日根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1日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44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色苏亚拉图、莫日根毕力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萨如拉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色苏亚拉图、莫日根毕力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萨如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色苏亚拉图、莫日根毕力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萨如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立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