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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辖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南昌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胡坊镇永人镇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永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彭虹,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永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谢文凯。上诉人南昌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塘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南昌市东湖区,故本案应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租赁房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故南��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春芳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