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贝贝、侯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贝贝,侯杰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616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贝贝,男,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次区什贴镇付华村村民,住。2015年3月14号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侯杰,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榆次区东赵乡南田村村民,住。捕前暂住榆次区。2015年3月28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华街派出所抓获。2015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贝贝、侯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贝贝、侯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刘贝贝、侯杰通过微信认识丁某(另案),3月10号,二人到南京从丁某、赵某(另案)处,以5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丁、赵二人伙同他人诈骗所得的犯罪赃物起亚K2汽车、丰田皇冠汽车共两辆。告人刘贝贝、侯杰将两辆汽车开回榆次,再次通过微信发布售车信息,私自拆除车牌,隐瞒车辆信息,后在榆次东外环将两辆汽车以70000元的总价卖给王某等人。次日,王某等人发现被骗后报案。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两辆车价值183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贝贝、侯杰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刘贝贝、侯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刘贝贝、侯杰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丁某(另案),丁称其有低价车辆转让。3月10日,被告人刘贝贝、侯杰到南京从丁某、赵某(另案)处,以5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丁、赵二人伙同他人诈骗所得的犯罪赃物起亚K2汽车、丰田皇冠汽车共两辆,并将款项汇入赵某的银行卡内。被告人刘贝贝、侯杰将两辆汽车开回榆次后,再次通过微信发布售车信息,私自拆除车牌,隐瞒车辆信息,后在榆次区东外环将两辆汽车以70000元的总价卖给王某等人。次日,王某等人发现被骗后报案。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车价值183000元。破案后,两辆汽车及70000元被追回,由被害单位及被害人领取。另查明,2015年8月30日22时许,马健、成伟、被告人侯杰、张冬在玉湖公园对面的金辉小区院内,认为汉丽轩烤肉店内有人骂他们,该四人从小区西南角的汉丽轩消防通道上楼,敲开餐厅消防通道进去随意喝酒、摔酒瓶、辱骂、殴打餐厅老板武忠虎等五名餐厅服务员,并用餐厅的凳子在餐厅内进行打砸,致餐厅五名服务员不同程度受伤,被损坏物品鉴定价值共计4670元。案发后四人已共计赔偿60000元并取得谅解。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榆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侯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市价认字(2015)第8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认为:1、黑色“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浙B×××××,该车价值约为:138000元。2、灰色“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浙A×××××,该车价值约为45000元。、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华街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该所民警2015年3月13日中午在榆次区大东关街东森超市附近将正欲再次交易车辆的被告人刘贝贝、侯杰抓获。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华街派出所扣押、发还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扣押车辆丰田皇冠小型普通客车1辆;起亚K2小型普通客车1辆;机动车行驶证1本;汽车牌2副(浙B×××××,浙A×××××);人民币70000元。上述财物已被发还。协议书,证明由被告人侯杰(李杰)与王某签订购买丰田皇冠车、起亚K2车的协议。车辆租赁合同及机动车信息、营业执照,证明出租方(甲方)乐清市堡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朱清风,租赁浙B×××××号丰田牌黑色小型汽车一辆。机动车所有人:王寿富。灰色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浙A×××××,机动车所有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2016年2月5日(2015)榆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证明本院查明,2015年8月30日22时许,马健、成伟、被告人侯杰、张冬在玉湖公园对面的金辉小区院内,认为汉丽轩烤肉店内有人骂他们,该四人从小区西南角的汉丽轩消防通道上楼,敲开餐厅消防通道进去随意喝酒、摔酒瓶、辱骂、殴打餐厅老板武忠虎等五名餐厅服务员,并用餐厅的凳子在餐厅内进行打砸,致餐厅五名服务员不同程度受伤,被损坏物品鉴定价值共计4670元。案发后四人已共计赔偿60000元并取得谅解。判决被告人侯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害人王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12日,小磊给该打电话说:“榆次有一台车,一起过来看看吧。”就一起来了榆次。然后牛某就联系车主,在顺城街石化加油站见到车辆,一共两台车,分别是黑色丰田皇冠车和银色起亚K2汽车,当时车辆没有挂牌照,起亚车有碰撞痕迹,具体购买事宜是牛某、小磊和对方谈的,当时有两个年轻人,其中一个人戴眼镜、一个人脸上有疤痕。谈好以后,该通过该的信用卡在对方现场提供的副卡机上支付了70000元。被害人牛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12日下午3时许,该接到一条微信,有两辆二手车图片打包出售的信息,其中一辆是黑色丰田皇冠汽车,另一辆是银灰色起亚K2汽车。该就通过私聊,问了一下车辆的情况。对方声称两辆车是80000元左右,后该、小磊、王某一起来到了榆次东顺城街石化加油站见面,对方把两辆车开过来,有两名男子,一名叫李杰,另一名男子脸上有疤痕。最后商谈成70000元,由于王某通过刷卡的方式付了款,交易完后,在开车过程中发现起亚汽车有一本行驶证,车辆所有人是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的,发现被骗,就报警了。证人赵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丁某是通过舒杭认识的,后来该知道丁某卖车,知道他卖的车都手续不全,该和丁某商量看看怎么能租出车来卖了花点钱。除了该和丁某以外,还有王岩军、刘志明,这些事情都是一起商量的。刘志明是负责去租赁车辆的人,丁某在网上发布售车消息联系买家,该负责开车,王岩军打杂。该和丁某通过QQ微信等方式物色人员,所以选择了于波和朱清风,他们俩分别要求在杭州和朱清风租赁车辆,前期费用由该和丁某出。起亚汽车的费用是由该出的,大约4000元。皇冠汽车的费用是由丁某出的12000元。2015年3月9日,由刘志明和于波到杭州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银色起亚K2汽车,该出资5000元左右,该去了杭州和刘志明就把车开到南京,后又到了浙江乐清,到了后,丁某把租车钱打到该的卡上,该取了10000元给了刘志明,过了一会,刘志明和朱清风开了一辆皇冠汽车回来,随后该和刘志明就开车回了南京在高速服务区和山西买车人进行了交易。后两辆车以52000元在南京郊区进行了交易。对方付了2000元现金,剩余50000元通过转账方式打到该的卡上。证人丁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初的时候,在南京介绍一名叫赵某的男子卖了1辆起亚K2汽车,1辆黑色皇冠汽车,两台汽车共卖了50000多元,该在微信群发布有二手车出售,然后就和一名山西的买车人联系了,当时该的一个朋友叫赵某的东北男子手里有一台银色起亚K2汽车,后就约定山西男子于2015年3月上旬在南京见了面,该当时和赵某一起的一名男子在99旅店见的山西男子,又和两名山西男子还有赵某的朋友一起打车到了江苏镇江的一个高速服务区,见到赵某开的一辆黑色皇冠汽车,还有一名男子开了一辆K2汽车。山西男子就和赵某约定了要这两辆汽车,然后一起开这两辆汽车到了南京市区,赵某和山西男子商量了价格进行交易。被告人刘贝贝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初的时候,该在微信圈里看见一个卖车的信息,于是该打电话联系,对方告诉该是一辆丰田雅阁、一辆起亚K2,该联系了侯杰,一同去了南京,见了面,对方开一辆丰田皇冠轿车和一辆起亚K2轿车,和对方确定了买卖,最后以52000元的总价买下了这两辆车。该和侯杰一人开一辆回到了榆次。2015年3月12日下午,微信群里的一个平遥人电话联系了该,说是要买车了,该说如果看车的话来榆次。到了晚上的时候,平遥人给该打电话说已到榆次要看车,于是约在榆次东顺城街与东外环十字路口的加油站附近见面。该和侯杰去了加油站附近,在路上,该和侯杰商量怎么卖出这两辆车,该和侯杰一唱一和把车卖了。去了加油站后,那个平遥人还领着两个人,一个祁县的,一个灵石的,他们见到车后,确定要买,最后以7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们。辨认出赵某就是在南京交付车辆并收取款的东北男子。被告人侯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9日,该接到刘贝贝的电话说南京有两台汽车很便宜,大约50000元左右,车没有手续,回来卖了就能挣钱,该同意。第二天晚上去了南京,打车到了99连锁酒店,见到了两个年轻男子,后相跟上到了一个服务区,停着一辆起亚K2和丰田皇冠,后刘贝贝查看这两台车,发现后面有碰撞,就压价,以52000元成交,然后刘贝贝使用手机银行转账,转给对方。从南京回来后,大约3月12日下午7时许,刘贝贝打电话说有人看车,能以80000元成交,地点定在源涡加油站。该开车过去,刘贝贝和对方3名男子已经到了,刘贝贝让该说叫李杰,这两台车都是该的,从没有上过户,于是该把这话告诉买价,后来经过商量以70000元成交。然后该以李杰名义和对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对方使用该带来的POS机进行了刷卡付费。该认为正常情况肯定不会这么低的价格出售,因为该和刘贝贝也知道这车来路不正,怕卖了车出事找到,所以才编了谎话。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贝贝、侯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均选择自愿认罪,涉案赃车、赃款已追回,本院依法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杰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贝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侯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撤销本院(2015)榆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人侯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审 判 长 柴富恒审 判 员 贾军涛人民陪审员 籍润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素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