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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苏州晃石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与无锡欣蓓丽服饰有限公司、陈土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晃石服装整理有限公司,无锡欣蓓丽服饰有限公司,陈土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447号原告苏州晃石服装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委托代理人吴保华。被告无锡欣蓓丽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被告陈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晃石服装整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欣蓓丽服饰有限公司、陈土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晃石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晃石服装整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2元,减半收取5051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8671元,由原告苏州晃石服装整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以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