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来、胡秧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来,胡秧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华家平,局长。被执行人徐来。被执行人胡秧利。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卫计征字(2015)第1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作出(2016)浙0282行审91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卫计征字(2015)第1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来、胡秧利应缴纳社会抚养费81532元,已缴纳65000元,尚未履行16532元。现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2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 勤执行员 戎 安 达执行员 邬 贞 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海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