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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17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宋广富与被告莱州市万通液压机械厂、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富,莱州市万通液压机械厂,刘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724-2号原告宋广富,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万通液压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刘国良,厂长。被告刘国良,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广富与被告莱州市万通液压机械厂、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莱州市万通液压机械厂、刘国良所有的位于莱州市万通液压机械厂的车间23间、房屋5间、东西厢房及南平房(保全标的额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莱州市万通液压机械厂、刘国良所有的位于莱州市万通液压机械厂的车间23间、房屋5间、东西厢房及南平房(保全标的额6万元,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告刘国良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