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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72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王吾明、周敏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王吾明,周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72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负责人方舟。被执行人王吾明。被执行人周敏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特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委托杭州鼎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敏霞、王吾明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高桥住宅区107幢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45.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敏霞、王吾明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高桥住宅区107幢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45.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00169978号,内容详见杭鼎房估(2016)第S02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