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云飞与崔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飞,崔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048号原告张云飞,男,汉族。被告崔力,男,汉族。原告张云飞与被告崔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起诉书中被告崔力的地址不详,经多次与原告联系,原告始终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飞诉称,被告崔力于2014年6月24日在原告处给借款人宋兴艳担保37,6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据约定利息为1分5厘。现被告人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7,650.00元及利息款11,8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张云飞提供的起诉书中被告崔力的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云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0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云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