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秦怀义与被告薛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怀义,薛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342号原告秦怀义。被告薛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怀义与被告薛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称因被告下落不明,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怀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怀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元,全额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议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