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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秦怀义与被告薛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怀义,薛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342号原告秦怀义。被告薛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怀义与被告薛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称因被告下落不明,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怀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怀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元,全额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议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