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执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远剑申请执行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远剑,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第226号申请执行人:胡远剑,男,生于1977年3月27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安县秀水镇大泉村。被执行人: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组织机构代码:17769299-7。法定代表人:严桂华,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青山支行营业部存款666221.00元扣划至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存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