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初58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利龙,威县洺州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