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1059号原告周某甲,男,194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典彬,资中县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乙,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建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辰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