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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1059号原告周某甲,男,194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典彬,资中县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乙,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建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辰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