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雷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773号原告雷xx,女,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被告李xx,男,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xx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xx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xx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原 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