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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雷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773号原告雷xx,女,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被告李xx,男,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xx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xx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xx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原 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