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一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方香与被告封医师诊所、封谟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香,衡阳封医师诊所,封谟生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一初字第298-1号原告王方香,女,2015年11月2日死亡。被告衡阳封医师诊所,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301大队。负责人封谟生。被告封谟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香与被告封医师诊所、封谟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香因病于2015年11月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陈利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校对人: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