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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一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方香与被告封医师诊所、封谟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香,衡阳封医师诊所,封谟生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一初字第298-1号原告王方香,女,2015年11月2日死亡。被告衡阳封医师诊所,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301大队。负责人封谟生。被告封谟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香与被告封医师诊所、封谟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香因病于2015年11月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陈利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校对人: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