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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旭与刘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刘顺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张旭,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刘顺涛,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诉被告刘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对被告刘顺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旭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