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旭与刘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刘顺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张旭,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刘顺涛,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诉被告刘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对被告刘顺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旭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春雨